巧用担保 减少风险

邹宏律师

降低商业活动中的风险始终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大部分人都知道借钱给别人的时候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提供抵押物或者是某个有经济能力的人提供信用担保。实际上,在借款合同之外,有大量的经济活动都是可以通过增加担保来降低风险的。

律师在这里是要介绍的是信用担保,通俗点讲就是由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万一负有债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来履行债务。大部分人只知道让担保人在合同上签个名,但是并不清楚法律对于保证担保这种形式有哪些规定,在合同中设定保证担保的时候,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有哪些内容是不能遗漏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二种形式的保证担保,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的保证。简单来讲,连带责任保证效果更好,对于债权人降低风险来讲更为有利,所以,律师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的保证。

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保证限间,二是保证的范围。请一定要注意这部分内容,如果约定了这部分内容,对债权人来讲是非常有利的,可以全面保障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反之,一旦遗漏这部分内容,则担保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负有担保义务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界限,一旦超过这段时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义务,债权人也就失去了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权利。所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时候,应当约定一个具体的期限。

保证担保的范围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如果没有约定则对合同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这里的全部责任会少于债权人实际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律师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应该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下面举两个简单的实例。

在与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做生意的时候,经常会发现还有些货款没收完,那家欠钱的公司就关门了,而这家公司的老板又开了新的公司,由于是和已关门公司签的合同,所以也无法让新公司或者老板来还钱。这种情况就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让小型公司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这样哪怕小公司关门了,还可以找到原控制人清偿债务。

还有一种情况,朋友介绍来的新的不熟悉的客户,感觉有风险但是碍于情面不能拒绝的,可以要求介绍人提供担保。这样既可以降低风险,又可以让介绍人督促对方认真履行合同。
这里仅举一些最简单的例子,实际上在经营活动中担保是可以大量使用的,今后有机会律师再把更复杂的应用实例介绍给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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