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被废除 有偿征收制度正在确立

邹宏律师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2011年1月19日的公布和施行,在中国保守争议的拆迁制度被宣告终结。

拆迁制度在建立之初为推动城市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不到全面的保障,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都发生了惨烈的反抗强制拆迁的群体性事件。

在强大民意的要求之下,拆迁制度被有偿征收制度代替,全面强化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而这一点也成为有偿征收制度的最重要的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有偿征收的各个阶段都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违反该条例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以及要求专家委员会的鉴定。

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例明文禁止不得采取强迫的方式搬迁,而只能通过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条例规定了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六种情形,过于宽泛,几乎可以涵盖目前各类拆迁项目,对于这一规定,律师认为要继续观察。因为该条例只是一个比较原则的法规,要想具体实施,还需要若干配套的规章、办法和地方规定等。只要稍稍等 待一段时间,当此类规定全部被制定完成后,才能对有偿征收制度做全面解读。

正如该条例第一条规定的那样“为了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宜,制定本条例”,原则已被确立,完全可以乐观地期待这项新制度会得到全面而彻底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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